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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老旧机动车淘汰报废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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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老旧机动车报废解体中心:买车借指标上牌 被告返还车辆

 自《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施行以来,由于受指标限制,很多急于购车的人因为没有指标,选择钻政策法规的漏洞,通过借用协议、买卖协议等,“购买指标”,这不仅导致“车户分离”的现象日益严重,也给出借指标、购买车辆的双方带来很大安全隐患。

如何避免麻烦,房山法院法官吴杨为您释法。
典型案例 买车借指标上牌 被诉返还车辆
杜小姐与王先生系朋友关系。
2015年,杜小姐通过摇号的方式取得了小客车的购车指标。后王先生出资购买了雪佛兰轿车1辆,并以杜小姐的名义办理了相关的购车手续。后王先生一直使用该车至今。
现在杜小姐以车辆登记在自己名下为由要求王先生返还车辆以及车牌号码。
王先生诉称:自己是借用杜小姐的购车指标,小客车是自己购买的,并提交了购买合同及其发票,还提供了杜小姐与自己签订的关于车辆指标的《借用合同》。
法官说法 车辆所有权归属并非都以登记为准
房山法院法官吴杨表示,本案争议焦点是双方之间的借用合同是否有效?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以及陈述,可以认定车辆是王先生出资购买,也是王先生实际占有和使用的,只是涉案车辆登记在杜小姐名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车辆所有权的设立及转让登记属于登记对抗主义,即车辆的所有权归属不以车辆登记为准,而应根据购车款的交付、车辆的占有予以认定。本案中,购车合同、发票以及占有情况证明该车是王先生的。
借用车辆指标协议无效
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借用协议是否有效呢?
吴杨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虽不属法律、行政法规的范畴内,但对于在北京生活购买、使用小客车的人具有政策上的约束力,杜小姐与王先生之间的购车指标借用协议违反了国家相关政策,损害公共利益,所以协议无效。
出借指标或受行政惩处
吴杨指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那么,本案中杜小姐是否有权要求王先生返还车牌号呢?
根据《
法院可以向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函,建议对杜小姐与王先生之间借用小客车配置指标购买车辆的行为予以惩处,但上述情况不影响法院依据现有证据认定涉案车辆的所有权归属。
法官提醒 借指标购车对双方都有风险“借名登记”、“车户分离”对购车人和指标出租人来说均存在风险。
对购车人而言,车辆的使用存在风险。如果车辆登记的产权人与实际购车人在车辆使用过程中产生矛盾,产权人拒绝办理机动车后续相关事宜时,实际购车人在办理车辆过户、年检、保险续保等诸多方面都将面临一系列阻碍。
而且,一旦车辆产权人对车辆进行担保、抵押甚至买卖等行为,会直接导致实际购车人很难维护自己的权利。
对出租人来说,一方面会导致购车资格缺失。依据现有政策,如果申请人名下有机动车,则不可以再行申请购车。另一方面,如果发生事故、税费及涉案问题等,风险会自然找上门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因车辆事故产生的赔偿,应由驾驶者承担。但如果在无法确定驾驶者的情况下,车主应先行垫付赔偿费用,再向驾驶者主张。这就可能导致出租人承担本不应由其承担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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